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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 把好入河入海“闸门”

发布日期:2022-04-03 来源:人民日报

开展排查溯源 实施分类整治 严格监督管理
把好入河入海“闸门”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4月2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邱启文介绍《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省份,陆续开展了长江、黄河入河排污口及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的工作方式,应用高科技,下足笨功夫,基本摸清了排污口底数。”邱启文说,发现长江入河排污口60292个,渤海入海排污口18886个,相比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此前掌握的数量分别增长了30倍和25倍,黄河排查整治还在进行中。底数摸清后,将为科学整治夯实基础。

邱启文介绍,生态环境部组织各地实施水质监测和溯源,截至2021年底,长江、渤海排污口监测工作基本完成,溯源任务完成8成以上,初步理清了污水排放来源;同时推动一批排污口立行立改,全面实施排污口“户籍”管理,有力地推动了相关流域、海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

《实施意见》提出“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基本原则,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要从水体生态环境功能出发,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明确排污口设置管理要求,通过这些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全过程监督管理,推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邱启文表示。

如何实现全过程监管?邱启文介绍,要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必须充分考虑排污口的设置和管控要求;规范设置审核,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排污口,按规定依法进行审核,把好准入关;强化监督管理,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等实用技术开发和装备研发,分析排污口的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也不能放任不管,要按照属地政府兜底的原则,由属地的县级或者地市级的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邱启文说。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级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级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压实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任。”邱启文表示。

“排污口虽小,但是问题很复杂,从我们现在掌握的情况看,有的是明口,有的是暗口,有的是‘大口子套小口子’,还有不少是私搭乱接的‘口子’。”邱启文说,为了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实施意见》明确了“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分类整治要求。

邱启文表示,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还有住宅小区的排污口,包括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等,应当做好统筹,不能简单地“一堵了之”,“对于那些确有困难、短期内又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合理设置过渡期,我们会加大技术指导帮扶力度,帮助他们整治。”

《实施意见》分为两阶段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7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7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

“我们将指导督促各地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与相关部门和地方一道,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序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邱启文表示。(记者 寇江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