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社科院关于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57号)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健康天津战略,加强高素质卫生事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客观评价、公正评价、科学评价,结合国家和我市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以下简称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的职称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部门中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方向依照《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层级设置
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三、评价方式
(一)助理级职称(研究实习员)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助理研究员)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方式;高级职称(副研究员、研究员)采取答辩和评审结合的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四、评审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是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制度要求,评审专家库人数不少于34名,由卫生事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70%。
五、评审程序
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市人社局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公布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档案存放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将具体材料报送到市卫生健康委。
(三)评审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六、有关事宜
(一)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在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推荐参评人选,通过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
(二)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卫生事业管理岗位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直接进行同层级聘用。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从事相近专业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并需通过当年度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理论考试。
(三)符合岗位要求和评审标准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可按照我市《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18〕1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完善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9〕457号)规定,申报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
(四)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社科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职称业务主管部门、职称服务机构、职称评审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宣讲、申报审核、评审服务等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各职称工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完善预案,周密部署,及时总结,确保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确保成效。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个人违规并查实的,按程序取消其职称资格;对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2000〕33号)废止。
附件: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
业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社科院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
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国家和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要求。
二、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研究实习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硕士学位或两个学士学位,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掌握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一般性调查研究及资料整理分析,较好的胜任岗位职责任务。
三、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助理研究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两个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研究工作2年以上;
3.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研究工作4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要求。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应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了解国家和我市卫生健康事业方针政策、卫生法律法规;能够指导研究实习员工作。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掌握本岗位工作运行规律,能较好地完成承担的管理工作任务;
2.有一定的卫生管理研究能力,能独立进行调查研究及资料整理与分析工作,具备通过科研工作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任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理论考试合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三年。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范围业绩成果条件2项及以上(可重复选择):
(1)公开发表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学术论文;
(2)独立撰写并经区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采纳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报告;
(3)参与完成有关部门立项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科研课题、调研课题;
(4)经用人单位鉴定,在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实践中独立完成并实施的研究成果;
(5)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本人承担部分不低于5千字)。
(四)破格申报要求。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学历破格申报或提前一年申报:
1.作为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课题1项以上,并经所在单位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2.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还应通过学历破格考试。
四、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副研究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前;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工作2年以上;
3.具备硕士学位或两个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要求。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应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理解、掌握国家和我市卫生健康事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指导助理研究员工作。此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较丰富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经验,能够充分运用管理工作运行规律解决较复杂疑难问题;
2.有较强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针对卫生事业管理相关问题或管理任务提出建设性意见。其中,主要从事基础研究人员,能够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问题,撰写出具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等对策研究成果,对上级部门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三)业绩成果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范围业绩成果条件4项及以上(可重复选择),其中至少1篇为高质量作品: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公开发表于中央主要媒体并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文章;
(3)独立撰写的经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或建言献策成果;
(4)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本人承担不低于10万字)。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以下研究成果条件1项及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课题、调研课题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局级及以上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课题、调研课题1项以上;
(3)经用人单位鉴定,主持起草并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成果3项以上。
(四)破格申报要求。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学历破格申报或提前一年申报:
(1)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级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课题或被省级以上政府采纳的论文研究成果1项以上,并经所在单位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2)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还应通过学历破格考试。
五、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研究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要求。具有深厚的卫生事业管理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全面掌握国家和我市卫生健康事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充分运用;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指导、培养副研究员工作、学习。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很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经验,能通过科学研究方法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
2.具有突出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能力,能通过系统的科研工作,针对卫生健康行业管理问题、卫生事业改革发展问题进行创新性研究。其中,主要从事基础研究人员,能够独立撰写高水平的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在推动理论创新、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撰写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等对策研究成果,对上级部门决策发挥显著作用。
(三)业绩成果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范围业绩成果条件5项及以上(可重复选择),其中至少2篇为高质量作品: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公开发表于中央主要媒体并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文章;
(3)独立撰写的经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或建言献策成果;
(4)作为主编正式出版的专著(本人承担不低于20万字)。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以下研究成果条件1项及以上:
(1)作为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课题、调研课题1项以上;
(2)作为负责人完成局级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课题、调研课题2项以上。
(四)破格申报要求。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学历破格申报或提前一年申报:
(1)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级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课题或被省级以上政府采纳的论文研究成果2项以上,并经所在单位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2)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还应通过学历破格考试。
六、其他说明
(一)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在受处分时期内不得申报;
2.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1年内不得申报,且该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有效任职年限;
3.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该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有效任职年限。
4.对于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外语、计算机不作为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其中外语能力作为评审的参考因素。
(三)本评审标准所涉及的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后取学历申报职称,需取得学历(学位)满1年。
(四)本标准中所指发表论文均为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正规出版的医学类、管理类学术期刊正刊,与从事的领域、专业密切相关的论文。高质量作品是指发表于国际公认检索工具、《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的刊物上的论文,或发表论文被广泛引用采纳,或经专家鉴定在卫生事业管理研究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受到同行认可的作品。
(五)卫生事业管理研究方向包括:
1.卫生健康政策与发展研究:卫生健康政策研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研究,卫生健康规划与发展研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药物政策研究,卫生保健制度研究,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人口与家庭发展研究,卫生资源配置研究,社会经济、科技、教育、文化、法制与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关系研究等。
2.卫生健康管理与服务研究:卫生健康服务经营管理研究,医院管理研究,医政管理研究,卫生服务质量管理研究,公共卫生管理研究,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研究,妇幼健康管理研究,职业健康管理研究,老龄健康管理研究,基层卫生健康管理研究,中医药管理研究,药政管理研究,卫生安全保障管理研究,卫生应急管理研究,医学教育培训管理研究,医学科研管理研究,医保管理研究,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卫生健康绩效评价研究,医学情报管理研究,健康促进管理研究,爱国卫生管理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