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应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遇有特殊情况的,经同意可适当延长补正材料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