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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6.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的;

7.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的;

8.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11.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1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