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用工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且实行全日制用工形式;
(三)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数量、薪酬标准和工作规范要求;
(四)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的管理人员;
(五)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匹配的资金保障。
符合条件用工单位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并提交岗位开发方案。
在《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10号)有关规定基础上,鼓励本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园林、排水、环卫、地铁、公交等公共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应当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