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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9号)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92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19年全市促进居民增收工作部署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97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40元提高到13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29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961日后(含6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44元提高到798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9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9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20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