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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9号)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六部门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9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维护就业局势的稳定,现就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有一定用工规模和稳岗任务,2018年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可申报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二)2018年度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按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之比);

(三)吸纳就业能力强,申请时企业在岗职工不低于50人,稳岗压力较大;

(四)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16年和2017年连续盈利,2018年亏损且主营业务收入较2017年下降幅度超过30%2019年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且恢复有望,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五)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合法经营、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对于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纳入帮扶范围。

二、返还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企业向参保地的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返还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可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

22016年度至2018年度以及2019年相关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企业发展前景报告和稳岗措施。

(二)审核确定

1.初审推荐。各区返还工作组按照企业申报条件,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通过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核对企业信用信息,推荐企业名单,报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返还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2.联合复核。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返还工作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审推荐的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市返还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对企业用工、稳岗措施、纳税、诚信等情况进行复核。

3.综合评定。复核通过的,市返还工作组组织综合评定,根据各区返还工作组推荐情况,结合稳岗任务、企业经营和资金安排,统筹确定拟返还企业名单。

(三)公开公示

市返还工作组进行综合评定后,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对拟返还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政策兑现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返还企业,各区人社局及时将资金拨付企业。

三、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机构。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组成市返还工作组。市返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有关部门自文件下发15个工作日内,应成立区返还工作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返还工作组负责制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返还工作组负责企业初审推荐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审核企业用工、稳岗情况,做好资金预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各区推荐的企业计划新建或改扩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年度天津市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市商务局负责提供相关受影响企业名单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建设和维护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为各成员单位查询和审核用人单位信用记录提供平台。

(三)加强监督管理。企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诚实守信,兑现稳岗和发展承诺,积极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如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岗位相关支出,未按规定使用的,将追回稳岗返还资金。

(四)做好宣传服务。各区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告知、深入企业宣讲等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及时兑现社会保险返还政策。

 附件: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请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9425


附件

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参保区


联系人及电话


企业地址


 申请时在岗职工人数


企业情况

项目

2016

2017

2018

在岗职工人数(人)




裁员率(%

 ── 

  ──


净利润(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本单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岗位相关支出;申请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本单位自愿接受审计,如出现数据造假等骗取资金情况,自愿退回稳岗返还资金,否则愿承担相关责任。

 

 

区返还工作组意见:

评估意见:

市级复核意见:

负责人(法人):        企业盖章:

       

     

     

      

填表说明

1.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按原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2.企业亏损的,“净利润”以负值填列。


3.企业需在企业盖章栏进行真实性承诺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