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发热线:25231111登陆内网门户
网站首页 / 热点新闻 / 入驻产发 / 人才 · 安居 / 科技金融 / 活动中心 / 众策云集 /
当前位置:首页 > 众策云集 > 政策超市 > 人才激励政策 > 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人社部门定期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

2018年6月1日起,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

政策链接:《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津人发〔201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