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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保险经办服务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加强工伤保险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信息对接,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登记时,不再填报《工伤人员信息采集表》。社保分中心在办理工伤登记、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工伤就医登记、伤残和工亡待遇核定等相关业务时,可通过电话、微信或公共邮箱等方式主动采集信息,及时办理。对垫付工伤医疗费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邮寄方式进行申报,社保分中心收到相应材料后,及时审核拨付。各社保分中心要加快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伤职工伤残、工亡等工伤待遇核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