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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