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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标准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应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018年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6821元。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

《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