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决策能力;
(五)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政策链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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