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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决策能力;

(五)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政策链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