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账户调整和资金转移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参保人员在天津建立临时账户期间迁入户籍的,从迁入次月起将临时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临时账户转移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转移,低于12%的按12%转移。在外省市就业按规定应建立而未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临时账户相关规定全额转移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资金按下列标准转移:
1.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
2.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3.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