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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时补缴额的计算方式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补缴额计算公式如下:

B =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基数;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C0/C1、C0/C2、......C0/Cn为历年补缴费的保值系数。

2018年,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

举例说明:

2018年,甲公司需要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职工补缴2009年全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额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B = 1260×28%×12×5265/2600 =8573.04(元)

政策链接《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