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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保值费和滞纳金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政策链接《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