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争议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集体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可以代表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参与各项仲裁活动,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政策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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