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后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政策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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