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的履行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或调解组织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新闻推荐
泰达产业集团产业服务平台
行业领军企业海河生物招聘了,快准备好简历一起加入吧!
经开区各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天津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
2019年1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考察并作出重要指示。四年来,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