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发热线:25231111登陆内网门户
网站首页 / 热点新闻 / 入驻产发 / 人才 · 安居 / 科技金融 / 活动中心 / 众策云集 /
当前位置:首页 > 众策云集 > 政策超市 > 人才激励政策 >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某公司与职工王某劳动合同于20171231日到期,公司想续订劳动合同,在原合同相关待遇条件等标准不变或提高的前提下,王某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2018131日前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在2018131日后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就要从2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