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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创业期间的人事管理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申请离岗创业的人员,应当与原事业单位变更聘用合同并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期满,创业人员提出续订的,原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协议期满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应在协议期满前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予聘用,并按照离岗创业人员现有职称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对于创业协议期未满,离岗创业人员愿意提前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应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离岗创业人员现有职称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

离岗创业期满,创业人员不愿回原单位的,应当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离岗创业人员自离岗创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回原单位,也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在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出具解除证明,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允许参评职称,执行原单位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人员的考核根据其创业表现组织实施并确定考核等次。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

《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