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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创业的支持措施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允许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参评职称。离岗创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可以通过原单位申报,也可以通过创业单位申报,并且不受原单位和创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限制。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单位的业绩可以作为参评职称的内容。在创业单位取得的职称资格,应当作为其回到原单位后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离岗创业人员回原单位工作时,若原单位没有应当聘用离岗创业人员的相应等级岗位,可以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待相同等级岗位人员退休或解除、终止聘用关系后再恢复到原结构比例。

政策链接: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

《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