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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再申诉的途径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向原处理单位提出。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和区县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和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其主管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申诉,向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向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政策链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