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享受的补贴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简称“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自行终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申请补贴: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2.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贴期限可延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