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发热线:25231111登陆内网门户
网站首页 / 热点新闻 / 入驻产发 / 人才 · 安居 / 科技金融 / 活动中心 / 众策云集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二)信息核查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四)认定

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五)承诺核查

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失业保险缴费等情况(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和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需核实有无农村承包土地情况),可实行承诺制申请,申请人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附件3),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申请人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各级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