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发布。同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二、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管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既彰显税收执法温度,又不放松税收管理。
四、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相关岗责流程,构建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
六、税务机关应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开展“首违不罚”预警提醒、违法阻止和分析评估,定期对“首违不罚”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评”效果。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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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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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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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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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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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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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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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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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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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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