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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21-07-13 来源:泰达产发集团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根据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

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科服网”上的“评价服务系统”(网址:www.tten.cn)专版中进行。

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1. 企业自主评价填报

(1)注册和上传信息填报承诺。企业在“科服网”上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进入“评价服务系统”,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信息表》首页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扫描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2)企业自评。企业经自主评价、认为符合评价条件的,可按要求在线填报《企业信息表》,在线提交至企业注册地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3)量化积分。企业应如实、完整填写《企业信息表》中的企业量化积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积分结果将作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年度综合评分的重要指标。评分表中的各项评分指标的具体说明与本解读第二部分第三节的“评价条件、指标及有关事项说明”相同。

2.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形式审查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评价服务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信息表》首页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是否提交,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是否加盖企业公章,日期是否填写正确;

(2)《企业信息表》是否完整;

(3)企业上传提交的佐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信息表》中所填信息与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中的信息内容是否一致,数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5)《企业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形式审查即为不通过,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企业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形式审查通过的,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信息表》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3. 第三方评价机构审核及入库公告

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对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提交的《企业信息表》进行审核(其中,对申报科技领军和科技领军培育评价的企业,须在其通过现场调查后再开展审核),审核内容为区级形式审查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以及其他问题。

审核不通过的,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退回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企业补正的,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企业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企业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审核通过的,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在“评价服务系统”公告后,纳入企业信息库,分别赋予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形式为17位数字或字母(2位雏鹰/瞪羚/科技领军/科技领军培育企业CY/DL/LJ/LY+8位公告日期+2位区代码+5位顺序号)。公众可通过企业信息库查询登记编号。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4. 印发证书

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公告情况,为入库企业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

5. 复评和年度信息更新

(1)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雏鹰企业、瞪羚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至第二年(通过评价的当年为第一年)5月31日前有效,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至第四年5月31日前有效。证书有效期与登记编号的有效期一致。

(2)登记编号失效的企业,可再次进行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并取得新的登记编号和证书。

(3)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服务系统填报变化情况。

(4)当企业在《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企业应在工商登记变更后三个月内通过“评价服务系统”扫描上传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新签署并盖章的《企业信息表》首页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更新《企业信息表》中的“企业基本信息表”相应内容,其登记编号不变。

(5)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应在登记编号有效期内的每年度的5月31日前通过评价服务系统对《企业信息表》进行更新,不视为复评。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6. 信息自动获取

“评价服务系统”已经嵌入了多个年度天津市企业获得国家和市级科技奖励信息、获得国家和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信息、承担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信息、有效高企信息等;此外,“评价服务系统”能够实时获取企业拥有的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信息。企业填报时,请企业先从系统中自动获取上述信息,不需要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从“评价服务系统”不能获取的信息,请企业自主填写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

原文及解读请点击此处